拿肖洛霍夫说事韩寒到底配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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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3月26日,25岁的海子,在山海关卧轨自杀。这位在死后才引起世人极大注意的诗人,平生落寞孤独,在他死后,有人分析说,海子之所以自杀,是因为那个时代缺乏精神和价值尺度。2年后,1991年4月1日凌晨,他的台湾同行,48岁的作家三毛也莫名地在台湾某家医院以肉色丝袜绕颈窒息身亡。三毛自杀后,三毛的母亲缪金兰女士说:“三毛是个纯真的人,在她的世界里,不能忍受虚假。”
在现在还在如火如荼的所谓“韩寒文化事件”中,许多人早已经忘了什么叫“缺乏精神和价值尺度的时代”什么叫“不能忍受虚假。”
一驳:私权及其限制——普通人物与公众人物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在合理质疑还是围猎狂欢一文的正文开头就说:“人类个体某些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例如财产权、人身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私权构成了一个正常社会的基础,政治权利就是从私权派生的。私权也是公共利益的基础,公共利益无非私权行动的外部性产物,是人群为了既保护甲的私权又保护乙的私权,以至于保护任何人的私权而寻求的私权共和。因此,私权高于公共利益,没有私权基础,公共利益根本不存在。”
我基本同意萧副教授的这段话,虽然他的对私权的解释也许不一定是目前中国法律界的共同认同。
萧副教授在这篇文章的正文开头还说:“私权会因公共利益的原因而被区分为两种状态,但并非两种私权,一种是可正当限制的状态,一种是不可限制的状态。例如,财产权处于非交易的静态时,通常任何人无权侵犯,但在战争状态中,可能会因战争需要而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征用,行动自由也可能因国家处于紧急状态而受限制。”
萧副教授所说的私权的两种状态,虽然我对法律知之甚少,属于萧副教授的普法对象之一,但也基本认同,即使他在这段文字中最终没有给私权划分清楚我们应该被他普法的类别。
但下面的两段话就令我如鲠在喉了:
其一、“疑韩人士的一系列文章,迄今没有一篇能够证明韩寒有人代笔--虽然方舟子早已铁口直断这些作品不可能是韩寒写的。有人说,即使找不到代笔人,也可以认为有代笔。这种说法在作家在世而且毫无署名权纠纷的前提下,是对作者人格的肆意羞辱与诽谤。在没有署名权纠纷,也没有有力的相反证据时,外界对作家的诚信应该采取信任态度,即使有种种狐疑,也不应在缺乏明显证据的情况下公开地刨根问底,否则,它必然会侵害作家应受保护的安静生活的权利。韩寒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再公共,也没有义务遭受这样的人格侵犯,不能打着所谓公共利益的旗号,肆意践踏私权。作品是不是作家亲自所写,涉及作家的基本清白,涉及作家职业生命的存亡,岂能为了一个毫无事实根据的所谓公共利益诚信,就来要求作家自证清白不是骗子?”
针对这段叫我费解的话,我这个萧副教授自以为的普法对象,不禁想求教一下萧副教授几个问题:
1、“方舟子铁口直断署名韩寒的有些作品不可能是韩寒写的”这在萧副教授看来是武断失据甚至幼稚可笑;但疑韩人士的一系列文章,是不是迄今为止,真得就没有一篇能够证明署名韩寒的那些据说是出自一个十七岁少年之手的作品涉嫌代笔?广大网友通过逻辑分析和文本分析(也包括视频对比)得出的结论,到底是不足采信还是信口胡说呢?萧副教授何以“铁口直断”?
2、谁都知道韩寒起诉方舟子的诉讼理由是侵犯他的名誉权,署名韩寒的据说是出自一个十七岁少年之手的那些成名作品,正如萧瀚副教授所说,的确目前也没有发生署名权纠纷;但不自觉地参与到此次事件当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也都知道,方舟子是在代表公众质疑那个自称至今活了一万五千多天的韩寒是不是存在“被人包装、冒充天才、欺世盗名”的真相,这不重要吗?质疑一下他的成名作和成名过程,就是对他的肆意羞辱和诽谤吗?萧副教授为什么在此文中对“公众的知情权”只字不提?
3、现在青年韩寒作为一个“影响巨大”的公众人物,质疑一下怎么了?质疑一下他的成名作和成名过程,怎么就成了“打着所谓公共利益的旗号”在“肆意践踏私权”?如果连一个韩寒都不能质疑(何况质疑的还是他的辉煌),我们普通公众还能有权质疑谁?还能有权质疑什么?
其二、“无证据的公开怀疑已是一种轻微的侵权——一种作为公众人物能够承受或者说法律可以容忍的侵权,但它从来不是权利,公众人物所能承受的侵权只能以此为界,如果将无界限的侵权当作自由,那么每个人的自由都将不复存在。”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萧副教授的这段话,好像存在逻辑问题。因为:
1、什么叫“无证据的公开怀疑”?凭什么说在萧副教授的眼里,普通公众(包括方舟子)通过逻辑分析、文本分析以及视频对比所得出的疑点,就是“无证据的公开怀疑”?普通民众(包括方舟子)质疑韩寒成名作造假难道错了么?如果错了,为什么不说清错在哪里。
2、什么叫“轻微侵权”?什么叫“公众人物能够承受或者说法律可以容忍的侵权”?什么叫“无界限的侵权”?什么叫“每个人的自由都将不复存在”?
萧副教授既然铁口断定“无证据的公开怀疑已是一种轻微的侵权”而且紧接着就阐明“轻微的侵权只是一种作为公众人物能够承受或者说法律可以容忍的侵权”又何来“无证据的公开怀疑”是“无界限的侵权”的逻辑结论呢?又何来如果我们质疑了自称是“中国唯一公民”的韩寒,我们“每个人的自由都将不复存在”呢?
二驳:何为言论自由
萧瀚副教授在此文中论述“何为言论自由”这个话题时,一开篇就引用了安兰德的一句话:“言论自由是指政府不得对公民的言论采取制止、干涉或惩罚的行为,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个法律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它只适用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
引用安兰德的这句话,在我看来,萧副教授无非就是想表明:言论自由只“适用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言论自由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换句话好像就是说,萧副教授是在用名人名言告诉我们,我们也许虽然有权力质疑政府,但我们似乎没有权利质疑韩寒,质疑政府违法,或政府剥夺我们的质疑权政府也违法,但如果作为一个单个的人,质疑韩寒就是违法。
恐怕在萧副教授的眼里,我们质疑他这个中国政法大学的副教授,也是违法的,因为他也是单个的人。我是法盲,我想请教一下读到此文的法律界专业人士,萧大副教授的这个观点对吗?我们如果不想质疑政府,只是想质疑一下我们心存疑点的单个的某个人,算不算违法呢?
接着萧副教授说:言论自由从其作为一种权利起源上说,是相对于有能力压制、限制甚至剥夺自由的公权力而言的政治自由,因此,西方任何正常的宪政理论都不会将它归于普通的私权,虽然它当然也衍生于私权。194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在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尼特国旗敬礼案中,有一段经典判词:“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和集会自由的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不能由投票表决,他们不取决于任何选举的结果。”因此,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宪法学上的绝对权利,从来不是针对普通公民的,而是针对公权力的。
萧副教授的这段引经据典的分析,是不是就是想说:作为一种宪法学上的绝对权利,言论自由不属于私权范畴,普通公民似乎没有言论自由。那么也就是说,我们所有人无论谁质疑谁都是违犯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的。谁能告诉我,萧大副教授的这种解释有没有道理?
萧副教授接着还说:“美国法上之所以会产生与欧洲侵权法不同的公共人物概念,除了美国有极发达的言论自由传统,还因为美国有经典三权分立制度下的独立司法权,尤其是司法审查制度,因此公共人物的私权原本就受到强有力的保护,如果受到误伤,可以有效校正与弥补。而在没有言论出版自由、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的国家,尤其是民众普遍缺乏针对公权力的言论自由习惯,却惯于私权之间的相互侵犯与践踏,在移用公共人物概念时一不小心就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因此若要移用,应当尽可能限定于公共官员、掌握特定社会权力者(比如大公司老总),以及被卷入热议的公共事务时与公权力相关的人,而不应在这两个领域之外过多使用公众人物概念限制私权。”
萧副教授这段文字里有一句特别刺眼:
“在没有言论出版自由、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的国家,尤其是民众普遍缺乏针对公权力的言论自由习惯,却惯于私权之间的相互侵犯与践踏,在移用公共人物概念时一不小心就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我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就是说:
1我们国家没有言论出版自由,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
2我们国家的民众普遍缺乏针对公权力的言论自由习惯,却惯于私权之间的相互侵犯与践踏。
3我们国家的民众在移用公共人物概念时一不小心就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萧副教授的这句话我可不可以理解为:我们国家无论谁有什么问题,我们都不能质疑,因为我们国家的言论出版没有自由,司法还暂时不独立,程序暂时也不正义,等到那一天来了再质疑。我们国家的民众惯于私权之间的相互侵犯与践踏,我们国家的民众在医用公共人物概念时容易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
再结合萧副教授的这部分的最后一段话:“此次韩寒遭遇的问题,就是一群混淆了言论自由何为的人,在向一个普通的公众人物要言论自由,以至于产生了大量支持麦田、方舟子无限度质疑的怪论。”我是不是可以得出如下这样的结论:
1我们国家的普通民众还没有言论自由权;
2韩寒是普通的公众人物,我们质疑韩寒是否造假的时候似乎还很不小心;
3我们因为是法盲不懂私权践踏了韩寒的私权;
4我们因为质疑了韩寒于是就成了暴民;
5我们(包括麦田和方舟子)的逻辑分析和文本分析是怪论。
如果是这样,暂且先不说萧副教授的这些观点站不站得住脚,我想请教一下萧副教授:萧副教授何以有权利发表文章?韩寒写文章是私权还是公权?我看文章是私权还是公权?是不是我们国家只有像韩寒和萧副教授这样的“普通公众人物”才有写文章的权力和看文章的权力(包括评论文章)?我写这篇质疑萧副教授观点的文章,是不是在萧副教授的眼里,是在向他施暴?那些对他的文章“有所非议”的人(包括我)是不是就是“暴民”?这些“有所非议”引起的一些对他的舆论是不是就是“舆论暴力”?
三驳:舆论暴力的成因——制度与大众心理
中国政法大学的萧瀚副教授在此文的这一部分一开始就说:“此次疑韩事件,之所以会形成如此荒谬绝伦的巨大声势,存在着深刻的制度与文化根源。”然后趁势总结了两点原因:
1、“近代以来发展出来的成熟的宪政制度,更是将私权保护放在第一位。悲惨世界里冉阿让偷了一块面包就被判了19年徒刑,除了反映刑罚残酷之外,也反映了对私权保护的力度。”
2、“私权保障的程度与对公权力制约的程度成正比,缺乏私权保护之地必是公权力或伪公权肆意践踏私权之所。”
除此之外,萧副教授还似乎无原则地棍扫一片:“不少匍匐于日复一日机械性工作糊口的普通人,尤其乐见一些成功人士倒霉--不然无法解释为什么要对一个并未害人的公众人物如此恶意妄断,逼人自证清白,这就是尼采和舍勒着力分析过的小市民的怨恨心理,再加一些网络达人误用公众人物概念,更是给这些对人无端示恶者提供理论依据。”
读完这一部分后,我这个萧副教授的普法对象有这么几点不明白:
1、“悲惨世界里冉阿让偷了一块面包就被判了19年徒刑,”是意在说明雨果先生的“悲惨世界”里司法腐败呢,还是意在说明雨果先生的“悲惨世界”里对私权保护的力度大呢?雨果先生是在给我们展示那个社会的丑恶呢,还是给我们在普法,让我们参悟私权的保护力度呢?
2、按萧副教授的逻辑“悲惨世界里冉阿让偷了一块面包就被判了19年徒刑,”那么假定如果韩寒的成名被包装或造假,韩寒自己包括相关人员是否算违法?如果不违法,为什么不违法?如果算违法,违犯了什么法?应该怎么处罚?而且,如果青年韩寒从一开始就欺骗了大众,这算不算侵犯了大众的私权?或者说算不算违法?如果违法,这种行为又所违何法?该如何论罪?
3、凭什么说“不少匍匐于日复一日机械性工作糊口的普通人,尤其乐见一些成功人士倒霉”?萧副教授这种心态算不算“以萧大副教授之心度不少匍匐于日复一日机械性工作糊口的普通人之腹”?
4、韩寒不应该自证清白吗?难道韩寒觉得他如果不能自证清白还能“在高处一呼百应”吗?
5、中国的私权制度没有建立,我们就不能质疑韩寒吗?我们是不是只有在中国私权制度建立了的那一天,才能质疑韩寒?
6、凭什么说中国都发展到现在了,中国大众的心理那么肮脏,那么猥琐,那么恶意?凭什么说大众心理就是恶意推定、恶意构陷、阴谋论等?
萧副教授还在这篇文章里拿“文革”说事,说什么“六十多年来历次政治运动,尤其是“文革”“迄今未曾得到深入反省,也是重要的社会心理基础。”
试问,中国民众有哪一个对“文革”十年是拍手称快的?恐怕在新时期的今天的中国,谁想再发动一次“文革”可能是痴心妄想吧!
萧瀚副教授拿“文革”说事,如果不是想用“文革”时的卑鄙,泼脏这次“韩寒被疑事件”引发的网络理性思辨的意义,就是“文革”时被整怕了或者看了太多“文革”的史料,惊恐犹在。或者说,萧瀚副教授已然习惯了一堂言,习惯了做权威专家,不习惯百家争鸣的大讨论,或者看不起老百姓说话写文章。
在萧瀚副教授眼里,好像我们都是“匍匐于日复一日机械性工作糊口的普通人”其实他何尝同样不是“匍匐于日复一日机械性工作糊口的普通人”呢?
在这个提倡“职业无贵贱,人格有尊卑”的时代,同样一样在提倡“人人平等的观念”;尽管现实不尽如人意,虽然我们天生就不平等,但这个社会毕竟还在提倡“人人平等”我们最起码还有追求平等的机会和信心。
在萧副教授的文章语气里,似乎充满了对普通大众的鄙视、绝望和嘲讽。面对这样的一个人,我有一个疑问:我们能奢望他为我们这个许多方面还不完善仍然在努力完善的社会,能做一些什么呢?我为萧副教授用这样的语气说话感到悲哀,我也为中国政法大学有这样的副教授感到悲哀,也许我这份悲哀不正确或不应该,也不知道我的这份悲哀“违不违法”
结语:拿肖洛霍夫说事,到底韩寒配不配
萧副教授在文章结束时拿曾经1965年获得了诺贝尔文学奖,现在已经作古的前苏联著名作家肖洛霍夫说事,我想问萧副教授,韩寒他配不配。
其一、肖洛霍夫在面对别人的质疑时,谩骂侮辱对方了吗?狂逼别人道歉了吗?肖洛霍夫和另外一个据说影响很大的女明星一起拿四千万砸人了吗?
其二、肖洛霍夫虽然也和韩寒一样多次遭遇被质疑,但肖洛霍夫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作品不能出版,行动受到监视,通信受到检查,没有机会或者说没有今天这么发达的媒体方式为自己澄清。韩寒现在受到这样的限制了吗?
其三、诸如西蒙诺夫等作家,通过分析肖洛霍夫和克留科夫作品的语言、风格、规模等,都相信肖洛霍夫静静地顿河没有抄袭克留科夫的来自静静地顿河,并向当时的苏共中央书记杰米切夫做了详细的汇报,并建议当局出版克留科夫的文集,让读者自辩,虽然出版克留科夫作品的建议遭到当局拒绝。
可现在,有哪一个公知是从逻辑分析和文本分析的角度来给民众说明韩寒成名作的可信性;现在韩寒成名作被质疑是韩寒父亲的作品,而且似乎韩寒的父亲还用过“韩寒”这个笔名,韩寒的父亲在网上晒过他发表的作品让读者自辩吗?
其三、肖洛霍夫刚刚走上文坛,就直率而又尖锐地批评弥漫在莫斯科文学界虚假浪漫主义的不良风气。他直言不讳地批评无产阶级文化协会的一些“未闻过火药味的作家”他们“娓娓动听地”描述说着“豪言壮语”死去的红军战士,赞美草原上四处飘香的“银色羽毛草”去蒙骗那些单纯的“来自中学的姑娘”
韩寒这点似乎和肖洛霍夫有一些相同,可众人质疑肖洛霍夫不是质疑肖洛霍夫的成名作和成名过程,而是仅限于质疑肖洛霍夫的静静地顿河的部分章节涉嫌抄袭。人们现在质疑青年韩寒,是质疑青年韩寒是否诚信,或者说是质疑韩寒是不是“人造天才”性质与质疑肖洛霍夫一样吗?
其四、的确,大多数众人质疑的仅仅是青年韩寒的诚信问题,也就是说,众人关心的无非就是青年韩寒到底是不是从一开就欺骗了大众,或者说青年韩寒的成名和成名作是不是一开始就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局。
可萧副教授何以在合理质疑还是围猎狂欢一文中说“岂能为了一个毫无事实根据的所谓公共利益诚信,就来要求作家自证清白不是骗子?”这不滑稽吗?
凭什么那么肯定地说大众对署名韩寒的作品的逻辑分析和文本分析是毫无根据?青年韩寒自证清白难道很无聊么?萧副教授在“公共利益诚信”前面加上“所谓”二字,似乎对“公共利益诚信”现象很鄙夷,为什么?
其实,也许中国发展到现在,可以说似乎什么都不缺,要说缺什么,可能恰恰最缺的就是“公共利益诚信”难道萧副教授觉得在如今的中国谈这个“公共利益诚信”话题很无聊么?
中国政法大学萧瀚副教授在文章结束的时候,通过肖洛霍夫之口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一个兔子没命地狂奔,路遇狼。狼说,你跑那么急干嘛?兔子说,他们要逮住我,给我钉掌。狼说,他们要逮住钉掌的是骆驼,而不是你。兔子说,他们要是逮住我钉了掌,你看我还怎么证明自己不是骆驼。”
我想给这个故事再补一段,作为我这个法盲之人所写的文章的结束:
“狼淡笑着回答说,我是最先从狮子那儿听说的这事,给骆驼逮住钉掌的是人,人怎么能分不清兔子和骆驼呢,虽然他们的同类里有一个是分不清鹿和马的,那人叫赵高,我听老虎说,其实那个叫赵高的,也不是真得分不清鹿和马。你瞎跑什么呢,该干嘛干嘛去,以后就不要以兔子的聪明来猜测人的智商了,也许,人逮住骆驼就钉掌的事情,只是狮子的阴谋呢。”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合理质疑还是围猎狂欢链接:nf。nfdaily。cn/nfrwzk/content/2012-02/13/content37808398。htm
1989年3月26日,25岁的海子,在山海关卧轨自杀。这位在死后才引起世人极大注意的诗人,平生落寞孤独,在他死后,有人分析说,海子之所以自杀,是因为那个时代缺乏精神和价值尺度。2年后,1991年4月1日凌晨,他的台湾同行,48岁的作家三毛也莫名地在台湾某家医院以肉色丝袜绕颈窒息身亡。三毛自杀后,三毛的母亲缪金兰女士说:“三毛是个纯真的人,在她的世界里,不能忍受虚假。”
在现在还在如火如荼的所谓“韩寒文化事件”中,许多人早已经忘了什么叫“缺乏精神和价值尺度的时代”什么叫“不能忍受虚假。”
一驳:私权及其限制——普通人物与公众人物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在合理质疑还是围猎狂欢一文的正文开头就说:“人类个体某些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例如财产权、人身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私权构成了一个正常社会的基础,政治权利就是从私权派生的。私权也是公共利益的基础,公共利益无非私权行动的外部性产物,是人群为了既保护甲的私权又保护乙的私权,以至于保护任何人的私权而寻求的私权共和。因此,私权高于公共利益,没有私权基础,公共利益根本不存在。”
我基本同意萧副教授的这段话,虽然他的对私权的解释也许不一定是目前中国法律界的共同认同。
萧副教授在这篇文章的正文开头还说:“私权会因公共利益的原因而被区分为两种状态,但并非两种私权,一种是可正当限制的状态,一种是不可限制的状态。例如,财产权处于非交易的静态时,通常任何人无权侵犯,但在战争状态中,可能会因战争需要而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征用,行动自由也可能因国家处于紧急状态而受限制。”
萧副教授所说的私权的两种状态,虽然我对法律知之甚少,属于萧副教授的普法对象之一,但也基本认同,即使他在这段文字中最终没有给私权划分清楚我们应该被他普法的类别。
但下面的两段话就令我如鲠在喉了:
其一、“疑韩人士的一系列文章,迄今没有一篇能够证明韩寒有人代笔--虽然方舟子早已铁口直断这些作品不可能是韩寒写的。有人说,即使找不到代笔人,也可以认为有代笔。这种说法在作家在世而且毫无署名权纠纷的前提下,是对作者人格的肆意羞辱与诽谤。在没有署名权纠纷,也没有有力的相反证据时,外界对作家的诚信应该采取信任态度,即使有种种狐疑,也不应在缺乏明显证据的情况下公开地刨根问底,否则,它必然会侵害作家应受保护的安静生活的权利。韩寒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再公共,也没有义务遭受这样的人格侵犯,不能打着所谓公共利益的旗号,肆意践踏私权。作品是不是作家亲自所写,涉及作家的基本清白,涉及作家职业生命的存亡,岂能为了一个毫无事实根据的所谓公共利益诚信,就来要求作家自证清白不是骗子?”
针对这段叫我费解的话,我这个萧副教授自以为的普法对象,不禁想求教一下萧副教授几个问题:
1、“方舟子铁口直断署名韩寒的有些作品不可能是韩寒写的”这在萧副教授看来是武断失据甚至幼稚可笑;但疑韩人士的一系列文章,是不是迄今为止,真得就没有一篇能够证明署名韩寒的那些据说是出自一个十七岁少年之手的作品涉嫌代笔?广大网友通过逻辑分析和文本分析(也包括视频对比)得出的结论,到底是不足采信还是信口胡说呢?萧副教授何以“铁口直断”?
2、谁都知道韩寒起诉方舟子的诉讼理由是侵犯他的名誉权,署名韩寒的据说是出自一个十七岁少年之手的那些成名作品,正如萧瀚副教授所说,的确目前也没有发生署名权纠纷;但不自觉地参与到此次事件当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也都知道,方舟子是在代表公众质疑那个自称至今活了一万五千多天的韩寒是不是存在“被人包装、冒充天才、欺世盗名”的真相,这不重要吗?质疑一下他的成名作和成名过程,就是对他的肆意羞辱和诽谤吗?萧副教授为什么在此文中对“公众的知情权”只字不提?
3、现在青年韩寒作为一个“影响巨大”的公众人物,质疑一下怎么了?质疑一下他的成名作和成名过程,怎么就成了“打着所谓公共利益的旗号”在“肆意践踏私权”?如果连一个韩寒都不能质疑(何况质疑的还是他的辉煌),我们普通公众还能有权质疑谁?还能有权质疑什么?
其二、“无证据的公开怀疑已是一种轻微的侵权——一种作为公众人物能够承受或者说法律可以容忍的侵权,但它从来不是权利,公众人物所能承受的侵权只能以此为界,如果将无界限的侵权当作自由,那么每个人的自由都将不复存在。”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萧副教授的这段话,好像存在逻辑问题。因为:
1、什么叫“无证据的公开怀疑”?凭什么说在萧副教授的眼里,普通公众(包括方舟子)通过逻辑分析、文本分析以及视频对比所得出的疑点,就是“无证据的公开怀疑”?普通民众(包括方舟子)质疑韩寒成名作造假难道错了么?如果错了,为什么不说清错在哪里。
2、什么叫“轻微侵权”?什么叫“公众人物能够承受或者说法律可以容忍的侵权”?什么叫“无界限的侵权”?什么叫“每个人的自由都将不复存在”?
萧副教授既然铁口断定“无证据的公开怀疑已是一种轻微的侵权”而且紧接着就阐明“轻微的侵权只是一种作为公众人物能够承受或者说法律可以容忍的侵权”又何来“无证据的公开怀疑”是“无界限的侵权”的逻辑结论呢?又何来如果我们质疑了自称是“中国唯一公民”的韩寒,我们“每个人的自由都将不复存在”呢?
二驳:何为言论自由
萧瀚副教授在此文中论述“何为言论自由”这个话题时,一开篇就引用了安兰德的一句话:“言论自由是指政府不得对公民的言论采取制止、干涉或惩罚的行为,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这个法律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它只适用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
引用安兰德的这句话,在我看来,萧副教授无非就是想表明:言论自由只“适用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言论自由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换句话好像就是说,萧副教授是在用名人名言告诉我们,我们也许虽然有权力质疑政府,但我们似乎没有权利质疑韩寒,质疑政府违法,或政府剥夺我们的质疑权政府也违法,但如果作为一个单个的人,质疑韩寒就是违法。
恐怕在萧副教授的眼里,我们质疑他这个中国政法大学的副教授,也是违法的,因为他也是单个的人。我是法盲,我想请教一下读到此文的法律界专业人士,萧大副教授的这个观点对吗?我们如果不想质疑政府,只是想质疑一下我们心存疑点的单个的某个人,算不算违法呢?
接着萧副教授说:言论自由从其作为一种权利起源上说,是相对于有能力压制、限制甚至剥夺自由的公权力而言的政治自由,因此,西方任何正常的宪政理论都不会将它归于普通的私权,虽然它当然也衍生于私权。194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在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尼特国旗敬礼案中,有一段经典判词:“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和集会自由的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不能由投票表决,他们不取决于任何选举的结果。”因此,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宪法学上的绝对权利,从来不是针对普通公民的,而是针对公权力的。
萧副教授的这段引经据典的分析,是不是就是想说:作为一种宪法学上的绝对权利,言论自由不属于私权范畴,普通公民似乎没有言论自由。那么也就是说,我们所有人无论谁质疑谁都是违犯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的。谁能告诉我,萧大副教授的这种解释有没有道理?
萧副教授接着还说:“美国法上之所以会产生与欧洲侵权法不同的公共人物概念,除了美国有极发达的言论自由传统,还因为美国有经典三权分立制度下的独立司法权,尤其是司法审查制度,因此公共人物的私权原本就受到强有力的保护,如果受到误伤,可以有效校正与弥补。而在没有言论出版自由、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的国家,尤其是民众普遍缺乏针对公权力的言论自由习惯,却惯于私权之间的相互侵犯与践踏,在移用公共人物概念时一不小心就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因此若要移用,应当尽可能限定于公共官员、掌握特定社会权力者(比如大公司老总),以及被卷入热议的公共事务时与公权力相关的人,而不应在这两个领域之外过多使用公众人物概念限制私权。”
萧副教授这段文字里有一句特别刺眼:
“在没有言论出版自由、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的国家,尤其是民众普遍缺乏针对公权力的言论自由习惯,却惯于私权之间的相互侵犯与践踏,在移用公共人物概念时一不小心就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我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就是说:
1我们国家没有言论出版自由,没有司法独立、没有程序正义。
2我们国家的民众普遍缺乏针对公权力的言论自由习惯,却惯于私权之间的相互侵犯与践踏。
3我们国家的民众在移用公共人物概念时一不小心就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萧副教授的这句话我可不可以理解为:我们国家无论谁有什么问题,我们都不能质疑,因为我们国家的言论出版没有自由,司法还暂时不独立,程序暂时也不正义,等到那一天来了再质疑。我们国家的民众惯于私权之间的相互侵犯与践踏,我们国家的民众在医用公共人物概念时容易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
再结合萧副教授的这部分的最后一段话:“此次韩寒遭遇的问题,就是一群混淆了言论自由何为的人,在向一个普通的公众人物要言论自由,以至于产生了大量支持麦田、方舟子无限度质疑的怪论。”我是不是可以得出如下这样的结论:
1我们国家的普通民众还没有言论自由权;
2韩寒是普通的公众人物,我们质疑韩寒是否造假的时候似乎还很不小心;
3我们因为是法盲不懂私权践踏了韩寒的私权;
4我们因为质疑了韩寒于是就成了暴民;
5我们(包括麦田和方舟子)的逻辑分析和文本分析是怪论。
如果是这样,暂且先不说萧副教授的这些观点站不站得住脚,我想请教一下萧副教授:萧副教授何以有权利发表文章?韩寒写文章是私权还是公权?我看文章是私权还是公权?是不是我们国家只有像韩寒和萧副教授这样的“普通公众人物”才有写文章的权力和看文章的权力(包括评论文章)?我写这篇质疑萧副教授观点的文章,是不是在萧副教授的眼里,是在向他施暴?那些对他的文章“有所非议”的人(包括我)是不是就是“暴民”?这些“有所非议”引起的一些对他的舆论是不是就是“舆论暴力”?
三驳:舆论暴力的成因——制度与大众心理
中国政法大学的萧瀚副教授在此文的这一部分一开始就说:“此次疑韩事件,之所以会形成如此荒谬绝伦的巨大声势,存在着深刻的制度与文化根源。”然后趁势总结了两点原因:
1、“近代以来发展出来的成熟的宪政制度,更是将私权保护放在第一位。悲惨世界里冉阿让偷了一块面包就被判了19年徒刑,除了反映刑罚残酷之外,也反映了对私权保护的力度。”
2、“私权保障的程度与对公权力制约的程度成正比,缺乏私权保护之地必是公权力或伪公权肆意践踏私权之所。”
除此之外,萧副教授还似乎无原则地棍扫一片:“不少匍匐于日复一日机械性工作糊口的普通人,尤其乐见一些成功人士倒霉--不然无法解释为什么要对一个并未害人的公众人物如此恶意妄断,逼人自证清白,这就是尼采和舍勒着力分析过的小市民的怨恨心理,再加一些网络达人误用公众人物概念,更是给这些对人无端示恶者提供理论依据。”
读完这一部分后,我这个萧副教授的普法对象有这么几点不明白:
1、“悲惨世界里冉阿让偷了一块面包就被判了19年徒刑,”是意在说明雨果先生的“悲惨世界”里司法腐败呢,还是意在说明雨果先生的“悲惨世界”里对私权保护的力度大呢?雨果先生是在给我们展示那个社会的丑恶呢,还是给我们在普法,让我们参悟私权的保护力度呢?
2、按萧副教授的逻辑“悲惨世界里冉阿让偷了一块面包就被判了19年徒刑,”那么假定如果韩寒的成名被包装或造假,韩寒自己包括相关人员是否算违法?如果不违法,为什么不违法?如果算违法,违犯了什么法?应该怎么处罚?而且,如果青年韩寒从一开始就欺骗了大众,这算不算侵犯了大众的私权?或者说算不算违法?如果违法,这种行为又所违何法?该如何论罪?
3、凭什么说“不少匍匐于日复一日机械性工作糊口的普通人,尤其乐见一些成功人士倒霉”?萧副教授这种心态算不算“以萧大副教授之心度不少匍匐于日复一日机械性工作糊口的普通人之腹”?
4、韩寒不应该自证清白吗?难道韩寒觉得他如果不能自证清白还能“在高处一呼百应”吗?
5、中国的私权制度没有建立,我们就不能质疑韩寒吗?我们是不是只有在中国私权制度建立了的那一天,才能质疑韩寒?
6、凭什么说中国都发展到现在了,中国大众的心理那么肮脏,那么猥琐,那么恶意?凭什么说大众心理就是恶意推定、恶意构陷、阴谋论等?
萧副教授还在这篇文章里拿“文革”说事,说什么“六十多年来历次政治运动,尤其是“文革”“迄今未曾得到深入反省,也是重要的社会心理基础。”
试问,中国民众有哪一个对“文革”十年是拍手称快的?恐怕在新时期的今天的中国,谁想再发动一次“文革”可能是痴心妄想吧!
萧瀚副教授拿“文革”说事,如果不是想用“文革”时的卑鄙,泼脏这次“韩寒被疑事件”引发的网络理性思辨的意义,就是“文革”时被整怕了或者看了太多“文革”的史料,惊恐犹在。或者说,萧瀚副教授已然习惯了一堂言,习惯了做权威专家,不习惯百家争鸣的大讨论,或者看不起老百姓说话写文章。
在萧瀚副教授眼里,好像我们都是“匍匐于日复一日机械性工作糊口的普通人”其实他何尝同样不是“匍匐于日复一日机械性工作糊口的普通人”呢?
在这个提倡“职业无贵贱,人格有尊卑”的时代,同样一样在提倡“人人平等的观念”;尽管现实不尽如人意,虽然我们天生就不平等,但这个社会毕竟还在提倡“人人平等”我们最起码还有追求平等的机会和信心。
在萧副教授的文章语气里,似乎充满了对普通大众的鄙视、绝望和嘲讽。面对这样的一个人,我有一个疑问:我们能奢望他为我们这个许多方面还不完善仍然在努力完善的社会,能做一些什么呢?我为萧副教授用这样的语气说话感到悲哀,我也为中国政法大学有这样的副教授感到悲哀,也许我这份悲哀不正确或不应该,也不知道我的这份悲哀“违不违法”
结语:拿肖洛霍夫说事,到底韩寒配不配
萧副教授在文章结束时拿曾经1965年获得了诺贝尔文学奖,现在已经作古的前苏联著名作家肖洛霍夫说事,我想问萧副教授,韩寒他配不配。
其一、肖洛霍夫在面对别人的质疑时,谩骂侮辱对方了吗?狂逼别人道歉了吗?肖洛霍夫和另外一个据说影响很大的女明星一起拿四千万砸人了吗?
其二、肖洛霍夫虽然也和韩寒一样多次遭遇被质疑,但肖洛霍夫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作品不能出版,行动受到监视,通信受到检查,没有机会或者说没有今天这么发达的媒体方式为自己澄清。韩寒现在受到这样的限制了吗?
其三、诸如西蒙诺夫等作家,通过分析肖洛霍夫和克留科夫作品的语言、风格、规模等,都相信肖洛霍夫静静地顿河没有抄袭克留科夫的来自静静地顿河,并向当时的苏共中央书记杰米切夫做了详细的汇报,并建议当局出版克留科夫的文集,让读者自辩,虽然出版克留科夫作品的建议遭到当局拒绝。
可现在,有哪一个公知是从逻辑分析和文本分析的角度来给民众说明韩寒成名作的可信性;现在韩寒成名作被质疑是韩寒父亲的作品,而且似乎韩寒的父亲还用过“韩寒”这个笔名,韩寒的父亲在网上晒过他发表的作品让读者自辩吗?
其三、肖洛霍夫刚刚走上文坛,就直率而又尖锐地批评弥漫在莫斯科文学界虚假浪漫主义的不良风气。他直言不讳地批评无产阶级文化协会的一些“未闻过火药味的作家”他们“娓娓动听地”描述说着“豪言壮语”死去的红军战士,赞美草原上四处飘香的“银色羽毛草”去蒙骗那些单纯的“来自中学的姑娘”
韩寒这点似乎和肖洛霍夫有一些相同,可众人质疑肖洛霍夫不是质疑肖洛霍夫的成名作和成名过程,而是仅限于质疑肖洛霍夫的静静地顿河的部分章节涉嫌抄袭。人们现在质疑青年韩寒,是质疑青年韩寒是否诚信,或者说是质疑韩寒是不是“人造天才”性质与质疑肖洛霍夫一样吗?
其四、的确,大多数众人质疑的仅仅是青年韩寒的诚信问题,也就是说,众人关心的无非就是青年韩寒到底是不是从一开就欺骗了大众,或者说青年韩寒的成名和成名作是不是一开始就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局。
可萧副教授何以在合理质疑还是围猎狂欢一文中说“岂能为了一个毫无事实根据的所谓公共利益诚信,就来要求作家自证清白不是骗子?”这不滑稽吗?
凭什么那么肯定地说大众对署名韩寒的作品的逻辑分析和文本分析是毫无根据?青年韩寒自证清白难道很无聊么?萧副教授在“公共利益诚信”前面加上“所谓”二字,似乎对“公共利益诚信”现象很鄙夷,为什么?
其实,也许中国发展到现在,可以说似乎什么都不缺,要说缺什么,可能恰恰最缺的就是“公共利益诚信”难道萧副教授觉得在如今的中国谈这个“公共利益诚信”话题很无聊么?
中国政法大学萧瀚副教授在文章结束的时候,通过肖洛霍夫之口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一个兔子没命地狂奔,路遇狼。狼说,你跑那么急干嘛?兔子说,他们要逮住我,给我钉掌。狼说,他们要逮住钉掌的是骆驼,而不是你。兔子说,他们要是逮住我钉了掌,你看我还怎么证明自己不是骆驼。”
我想给这个故事再补一段,作为我这个法盲之人所写的文章的结束:
“狼淡笑着回答说,我是最先从狮子那儿听说的这事,给骆驼逮住钉掌的是人,人怎么能分不清兔子和骆驼呢,虽然他们的同类里有一个是分不清鹿和马的,那人叫赵高,我听老虎说,其实那个叫赵高的,也不是真得分不清鹿和马。你瞎跑什么呢,该干嘛干嘛去,以后就不要以兔子的聪明来猜测人的智商了,也许,人逮住骆驼就钉掌的事情,只是狮子的阴谋呢。”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合理质疑还是围猎狂欢链接:nf。nfdaily。cn/nfrwzk/content/2012-02/13/content3780839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