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览他说宪法精神论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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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
——吕氏春秋仲春季当务
上次我的几篇文章讲的是依法治国,这次我还讲这个。依法治国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以德治国这个说法削弱了。其实两种治国方式相结合在更多的时候是外儒内法的一种延伸。大陆法系讲求的是一种很直接很具体的执法方式。讲求的是按照法律法规而不是案例——法的权威。主张和举证在形式上脱离了开来。
正如费尔巴哈所说,判案和修改法律一样,必须按照客观需要来做。客观性成了法律存在的基础。其实在更多的时候并没有把整个阶级的动机上升到统治者的动机,而是把统治者的动机凌驾到了整个阶级的动机之上。这样就把这个动机合法化了。两者的利益分配和矛盾一旦淡化,所有的不安定因子都烟消云散。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法律始终是以金字塔状的形式存在。关于这一点,华莱士已经澄清得很清楚,这里毋用多说。宪法将永远会高高在上,俯视众法。民主共和制国家的特点就是宪法的权威。权威之大,已然成为了精神。孟德斯鸠的观点已经很明确,宪法的存在和它的权威性生来就有,不用质疑。
宪法在历经大陆法系的数百年发展之后,已然成了一种精神。一种如同十八世纪法国里昂贵族一般的气质精神。其精神之博大,贯穿法律渊源发展的始终。伏尔泰的法律意识恰巧可以证明这一点。法律这个话题一旦成了精神,那就具备着不可抵挡的力量。在民主的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特别是宪法,神圣而不可侵犯已经成了他们家族的一种信仰。
法国的宪法从制定到现在,修改了三十六次,最多的是美国,基本上年年都要有所变动。但是无论怎么修改,只能叫补充,或是修正。国体和政体是不会变化。宪法还是那部宪法。阶级的利益分配和统治基础依旧没有变化。
写到这里,我们还是谈论一个老话题。那就是宪法的权威性。宪法的权威性是从它的法律地位来说的。但是在所有人心里面,在整个被规范化的社会群体里面,宪法究竟属何种地位仍旧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宪法的变动究竟是为了像英国一样维护整个社会阶层的利益抑或像古巴一样满足某些当权者的虚荣心。
让我们把时空和视线拉的更近一些,话题最好不要扯得太远——我们现在也在修改宪法。并在人大高票通过。这一点是很重要的。毕竟有它的合理之处。除了把三个代表写进去之外,还有些东西确实可以说是比较让人耳目一新的。
关于中国的农民问题,土地问题。这一次做得相当漂亮。补偿,终于被写入了宪法。尽管是带有一些经济诉讼法的意味。这就说明了国家能够成了行政补偿的参与者。宪法精神再一次得到了某些程度上的强化。
戒严这个用了半个世纪的词语最后还是被扔进了垃圾堆。这个让我想到曾经的一个反革命罪。极左的词语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法治的目的本身就是民主和平等。进入紧急状态这个词语确实想得很周到。让我不自禁的想到了贝拉格尔笔下的潜行者。虽然只是外表的差别,但是确是给人心里更多的一种随之而来的好感。
在中国这个悠久而又浪漫的国度里面,更多的是体现道德教化。但是佛洛伊德早就知道单靠人性是根本靠不住的。或者说是根本不能使用的。然后就很自然的把道德教化上升到了一种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的手段。如果说一般的法律是规范人,那么宪法就是规范社会。
列宁曾有言,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益的纸。此言不虚。宪法确实在民主共和的国家里面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宛若赫鲁斯镜头下的教堂公告牌,堂而皇之,清清楚楚。
宪法即构造constitution源于拉丁文constitututio。这个大家都知道。构造,就是构造社会的框架。对于这个常识,我不想再补充。可是面临的问题却不容回避,宪法如此修改,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
由于宪法的不可司法性和不可诉讼性。让很多人觉得宪法在某些人眼里竟然成了一纸空文。就象了不起的盖茨比里面写的那个律师一样。尽管也有某些人提出需要从改革宪法到宪政宪法转变。但是这都是一些不切实际的清谈。
南方周末有一期癸未施政:宪政之路,从宪法开始,里面很深刻的提到了宪法也需要可司法性。但是这只是一些没有根据的说法。宪政之路,需要很多因素。这次就不谈了,我们这里只谈这次修宪。
现在很少有人追究违宪的责任。宪法的权威性如果一旦受到威胁,后果不堪设想。先不说这些,仅仅就凭违宪一点来说,存在没有人监督和追究的问题。大若柏拉图在理想国里的规章。
尽管如此,宪法的这个尊严必须维护。要切实的维护。修改宪法无疑的把宪法的权威性降低了。但是不修改就面临很多很多问题。在某些国家,宪法扮演的角色如同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扮演的角色。宪法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一些废话。
修改,需要修改。像美国人那样然后就把宪法上的内容修改了。这是践踏还是侮辱,没有人可以知道。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宪法的修改,是必要的还是及时的?如果单纯为了修改而修改,那面临的问题无疑是很大的。抱残守缺的思想在中国人心里还是很执著的存在。
李敖说过,中国人凡是喜欢修补,一个脸盆,一件衣服,修修补补可以使用好些日子。社会制度也是这样,宁愿修补,改革也不愿意去创新。须知修补仅仅只是一种重蹈覆辙的老路,更多的需要去思考,抑或是面对。
宪法,法律。那一切几乎成了彼岸烟花和梦里蝴蝶。只可远观而不可亵玩。法律没有贴着地面行走,成了名副其实的工具。站在这个虚无而又渺茫的社会里坐看法律的变化,好似看着湖畔扬花散尽,大漠孤烟正直。长河落日,雁过寒潭,涂抹几丝未了的企盼。
唯一所欢喜的是,中国人还是比较相信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那一种角色,就是至高无上的角色。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中国人宁愿相信法律也不认可真理。这样宪法的地位还是有可能得到提升的,宪法精神一旦得到维护,很多平时根本无法着手的问题,会在那一刹那,如浮萍散开。
2004318
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
——吕氏春秋仲春季当务
上次我的几篇文章讲的是依法治国,这次我还讲这个。依法治国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以德治国这个说法削弱了。其实两种治国方式相结合在更多的时候是外儒内法的一种延伸。大陆法系讲求的是一种很直接很具体的执法方式。讲求的是按照法律法规而不是案例——法的权威。主张和举证在形式上脱离了开来。
正如费尔巴哈所说,判案和修改法律一样,必须按照客观需要来做。客观性成了法律存在的基础。其实在更多的时候并没有把整个阶级的动机上升到统治者的动机,而是把统治者的动机凌驾到了整个阶级的动机之上。这样就把这个动机合法化了。两者的利益分配和矛盾一旦淡化,所有的不安定因子都烟消云散。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法律始终是以金字塔状的形式存在。关于这一点,华莱士已经澄清得很清楚,这里毋用多说。宪法将永远会高高在上,俯视众法。民主共和制国家的特点就是宪法的权威。权威之大,已然成为了精神。孟德斯鸠的观点已经很明确,宪法的存在和它的权威性生来就有,不用质疑。
宪法在历经大陆法系的数百年发展之后,已然成了一种精神。一种如同十八世纪法国里昂贵族一般的气质精神。其精神之博大,贯穿法律渊源发展的始终。伏尔泰的法律意识恰巧可以证明这一点。法律这个话题一旦成了精神,那就具备着不可抵挡的力量。在民主的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特别是宪法,神圣而不可侵犯已经成了他们家族的一种信仰。
法国的宪法从制定到现在,修改了三十六次,最多的是美国,基本上年年都要有所变动。但是无论怎么修改,只能叫补充,或是修正。国体和政体是不会变化。宪法还是那部宪法。阶级的利益分配和统治基础依旧没有变化。
写到这里,我们还是谈论一个老话题。那就是宪法的权威性。宪法的权威性是从它的法律地位来说的。但是在所有人心里面,在整个被规范化的社会群体里面,宪法究竟属何种地位仍旧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宪法的变动究竟是为了像英国一样维护整个社会阶层的利益抑或像古巴一样满足某些当权者的虚荣心。
让我们把时空和视线拉的更近一些,话题最好不要扯得太远——我们现在也在修改宪法。并在人大高票通过。这一点是很重要的。毕竟有它的合理之处。除了把三个代表写进去之外,还有些东西确实可以说是比较让人耳目一新的。
关于中国的农民问题,土地问题。这一次做得相当漂亮。补偿,终于被写入了宪法。尽管是带有一些经济诉讼法的意味。这就说明了国家能够成了行政补偿的参与者。宪法精神再一次得到了某些程度上的强化。
戒严这个用了半个世纪的词语最后还是被扔进了垃圾堆。这个让我想到曾经的一个反革命罪。极左的词语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法治的目的本身就是民主和平等。进入紧急状态这个词语确实想得很周到。让我不自禁的想到了贝拉格尔笔下的潜行者。虽然只是外表的差别,但是确是给人心里更多的一种随之而来的好感。
在中国这个悠久而又浪漫的国度里面,更多的是体现道德教化。但是佛洛伊德早就知道单靠人性是根本靠不住的。或者说是根本不能使用的。然后就很自然的把道德教化上升到了一种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的手段。如果说一般的法律是规范人,那么宪法就是规范社会。
列宁曾有言,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益的纸。此言不虚。宪法确实在民主共和的国家里面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宛若赫鲁斯镜头下的教堂公告牌,堂而皇之,清清楚楚。
宪法即构造constitution源于拉丁文constitututio。这个大家都知道。构造,就是构造社会的框架。对于这个常识,我不想再补充。可是面临的问题却不容回避,宪法如此修改,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
由于宪法的不可司法性和不可诉讼性。让很多人觉得宪法在某些人眼里竟然成了一纸空文。就象了不起的盖茨比里面写的那个律师一样。尽管也有某些人提出需要从改革宪法到宪政宪法转变。但是这都是一些不切实际的清谈。
南方周末有一期癸未施政:宪政之路,从宪法开始,里面很深刻的提到了宪法也需要可司法性。但是这只是一些没有根据的说法。宪政之路,需要很多因素。这次就不谈了,我们这里只谈这次修宪。
现在很少有人追究违宪的责任。宪法的权威性如果一旦受到威胁,后果不堪设想。先不说这些,仅仅就凭违宪一点来说,存在没有人监督和追究的问题。大若柏拉图在理想国里的规章。
尽管如此,宪法的这个尊严必须维护。要切实的维护。修改宪法无疑的把宪法的权威性降低了。但是不修改就面临很多很多问题。在某些国家,宪法扮演的角色如同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扮演的角色。宪法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一些废话。
修改,需要修改。像美国人那样然后就把宪法上的内容修改了。这是践踏还是侮辱,没有人可以知道。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宪法的修改,是必要的还是及时的?如果单纯为了修改而修改,那面临的问题无疑是很大的。抱残守缺的思想在中国人心里还是很执著的存在。
李敖说过,中国人凡是喜欢修补,一个脸盆,一件衣服,修修补补可以使用好些日子。社会制度也是这样,宁愿修补,改革也不愿意去创新。须知修补仅仅只是一种重蹈覆辙的老路,更多的需要去思考,抑或是面对。
宪法,法律。那一切几乎成了彼岸烟花和梦里蝴蝶。只可远观而不可亵玩。法律没有贴着地面行走,成了名副其实的工具。站在这个虚无而又渺茫的社会里坐看法律的变化,好似看着湖畔扬花散尽,大漠孤烟正直。长河落日,雁过寒潭,涂抹几丝未了的企盼。
唯一所欢喜的是,中国人还是比较相信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那一种角色,就是至高无上的角色。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中国人宁愿相信法律也不认可真理。这样宪法的地位还是有可能得到提升的,宪法精神一旦得到维护,很多平时根本无法着手的问题,会在那一刹那,如浮萍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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