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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侵权的一二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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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看了这个规定之后,匆匆写下一二体会:

    a。纸媒侵权。这种情况我也经常遇到,我的从赵本山的小品说起发在四川的南充日报,署名却莫名其妙的成了“胡侃”本来想打个电话问问主编,可一想,稿费不见得能追回来,还得搭上电话费,太不合算,就权当是支援四川报业的建设了吧。

    b。网友侵权。还有一个自称湖北作家的宋呈(自称已发表各类文章达200万字),宋大作家在自己的和讯博客里改头换面的“转载”了我的闲侃传记,我过去跟帖说老宋你写的很好,宋大作家很谦虚的说一般一般,寒暄了两个回合,我突然发难,给宋大作家开出两个条件,一是删除抄袭的文章,二是赔偿我人民币10万元,然后不到十秒钟,那篇文章就被删除了。文章没了,可我还没笑够,就又写了一段文字,悉数文偷的丑陋,卑鄙,无耻,罪大恶极什么的,结果老宋撑不住劲了,博客关了,人也从和讯消失了。

    c。网站侵权。网站非法转载的文章满天飞,就不用多说了。

    说实话,我也十分痛恨那些文偷,可文偷太多,剽窃,非法转载的事太多,想维权,没有那么多的精力只是其一,其二是屡屡的维权“未遂”让我逐渐对维权失去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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